1.對儲存可燃氣體,易燃液體的儲罐,應配備須的消防設備,嚴禁在罐內吸煙,明火照明、取暖,以及將其發火源帶入罐區內。
2、對存儲易燃、易爆、有毒等介質的儲罐,應嚴格執行危險品管理的有關規定。
3、儲罐檢驗和修理前須切斷與儲罐有關的電氣設備的電源,須辦理設備交接手續。
4、儲罐內部介質排盡后,應關閉進出閥或加設盲板隔斷與其連接的管道和設備,并設有明顯的隔斷標志。
5、對于盛裝易燃、有毒、或窒息性介質的儲罐,須經過置換、中和、清洗等處理,并在處理后進行分析檢驗,分析結果應達到有關規范、標準的規定。具有易燃介質的嚴禁用空氣置換。
6、罐內作業須辦理罐內作業許可證。因故較長時間中斷繼續作業,應重新補辦罐內作業證。